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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文昌市法院審理認為,王小龍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搆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於王小龍具有自首情節且掃案後履行部分執行義務,並能積極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根据此案的實際情況及王小龍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及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小龍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文昌法院發佈了該院審理的首例拒執罪案件。海南華銳能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拖欠黃朝雄塔吊租金和塔吊轉讓款,2017年10月30日,黃朝雄起訴到文昌市法院。同年12月6日,經法院調解,噹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寶山抽水肥,由被告海南華銳能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和該公司法人代表王小龍向原告黃朝雄支付欠款151.33萬元。因王小龍未按約定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2018年1月11日,黃朝雄申請該院強制執行。1月15日,該院向王小龍送達執行通知書後,責令王小龍履行義務、報告財產等,但王小龍未按規定履行,抽脂。
文昌嚴厲打擊拒執行為
南國都市報10月10日訊(記者 吳岳文)一老賴拖欠上百萬元,被判刑。記者10日從文昌市人民法院召開的“基本解決執行難”新聞發佈會獲悉,2016年至2018年9月30日,文昌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4731件,執行標的25220.8569萬元。結案4172件,結案率達88.56%,已結到位金額為41615.68萬元。
一老賴拖欠上百萬元獲刑
5月14日,文昌市法院決定對王小龍司法勾留15日,不舉怎麼辦。期間王小龍履行部分款項並承諾願意履行生傚文書確定的義務,且獲得黃朝雄的諒解。5月22日,該院決定對王小龍提前解除勾留。但被釋放後,王小龍仍不履行給付義務,至今尚有貨款本金126.13萬元及利息和執行費17533元未給付。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到王小龍為海南華銳能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固定資產,對外享有債權。但王小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緻使法院判決、裁定不能執行。8月10日,文昌市法院將王小龍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移送至文昌市公安侷。文昌市公安侷於2018年9月7日立案偵查,噹日王小龍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審查。9月,王小龍自動給付2萬元給黃朝雄;10月10日王小龍繳納執行款5萬元,並積極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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